连州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因保管不善,将连府国用字(连城上)第403号、连府国用字(连农牧渔业)第01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连州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
2026年1月15日
连州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因保管不善,将连府国用字(连城上)第403号、连府国用字(连农牧渔业)第01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连州市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
2026年1月15日